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,研究解决相关问题,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,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依据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教学工作例会的工作任务
(一)布置、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任务;
(二)讨论拟定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讨论学科、专业建设等相关问题,为学校会议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材料;
(四)分析教学状态,提出教学改革的意见和计划;
(五)讨论教学建设各个工作项目,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;
(六)听取教务处教学常规管理情况汇报,布置教学常规管理工作;
(七)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改革实施方案;
(八)研究部署其他重要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教学工作例会的召集
(一)教学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;
(二)例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召集,教务处组织实施;
(三)教务处长,各二级学院院长,主管教学副院长以及相关的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例会;
(四)各教学部门、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应在每次例会召开前,准备或提出拟讨论、研究的议题。
第四条教学工作例会的工作要求
(一)研究、讨论教学管理工作,应坚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、实事求是、畅所欲言的原则性要求;
(二)坚持团结合作,全校一盘棋的工作方针;
(三)力求提高工作效率,形成统一意见,工作部署后责任到位,落实到位。
第五条教学工作例会形成的重要意见,以例会纪要的形式转发各教学及相关科室,由主管校领导督促实施。
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